古代公務員的父母去世,他為何被停職回傢三年?

時間:2023-09-05 13:35:39瀏覽次數:1653

丁憂,又稱“丁艱”,是中國古代遭父母之喪的通稱。最早在周朝就有“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一說,後來又變成“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春秋戰國之際,儒傢重喪,提出“養生者不足以當大事,惟送死足以當大事”的喪禮思想,由此形成瞭“丁憂”期間不婚娶、不宴飲、不作樂、不生子、不外遊等一系列嚴格的喪俗行為規范。

漢代以降,“丁憂”服喪不僅成為儒傢弘揚孝道的禮法制度,還演化成歷代王朝“孝治天下”的強制性法律措施,成為日後歷朝歷代都在實行的制度。

這一制度不僅要耗時三年,朝堂之上的各派人馬還經常因其發生政治鬥爭,從而形成瞭眾多歷史大事,其中不免惹出一些麻煩亂子的事情。這項制度令古人頗為糾結,卻又一直難以割舍,那麼回傢賦閑三年“丁憂”,到底有什麼意義?

事實上,所謂的守孝“三年”,實際是指27個月,即兩年三個月。在儒傢認知中,人一出生就需要父母照顧三年,所以父母死後,子女也需要用三年時間來祭奠父母。此外,並非隻有親生父母去世才需要丁憂,養父母和繼父母去世同樣要丁憂;庶子為嫡母丁憂,嫡子則不需要為庶母丁憂。隨著漢代開始的獨尊儒術,丁憂也被固定下來,但並未作為制度。按照《漢書》的記載:“臣僚罕有為父母服三年者,蓋因習俗相沿,已成故事也。然雖成故事,而朝廷本未有不許行喪之令,故行不行,仍聽人自便。”

西漢“三年喪”的最早事例為武帝時,公孫弘為後母服喪三年。成帝、哀帝時載,薛修、於永、河間王良、劉茂、原涉持服三年。“丁憂”一詞最早出現於《袁悅之傳》中,說的是時任東晉謝玄參軍的袁悅之因遭遇丁憂而依然罷官請辭的事情。據載:“(悅之)始為謝玄參軍,為玄所遇,丁憂去職。”說明東晉時期,丁憂的實例已有記載。

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國禮學蓬勃發展,作為喪禮學中重要的丁憂制度也獲得瞭進一步發展。比如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間,北魏孝文帝時進行“王度惟新”,其內容就是實行五禮制度。孝文帝為文明太後服喪三年,區別於以往為太後“既葬公除”,為北魏首例。北魏孝文帝用這種做法來強化自己制定的法律制度,而北魏律法對後世影響也更大:“自晉氏而後,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陳並於隋,而其祀遽斬;北朝則自魏及唐,統系相承,迄於明清,猶守舊制……唐宋以來相沿之律,皆屬北系,而尋流溯源,又當以元魏之律為北系諸律之始。”所以丁憂制度跟著北魏法系一起,被後世歷代繼承下來。

北魏石雕孝文帝禮佛圖。來源/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當丁憂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固定下來後,為瞭維系這個制度的存在,自然少不瞭懲罰和獎勵體系。唐代對丁憂制度做瞭進一步完善,在《唐律疏議》中對此有詳細規范:“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也就是說,一個人的父母逝世,當守孝27個月,如果不遵守會被以不孝治罪判處三年徒刑;另外,丁憂期間不準新婚嫁娶、繁育生子、分割傢產等,否則都會被認定為不孝,判處徒刑。“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等,可見古人對丁憂的重視程度非常高,對破壞制度的人的懲罰也十分嚴厲。

到瞭宋代,丁憂制度進一步細化,其最大特色在於對文武官員的不同要求:武官不允許守喪,文官達到品階就可守喪,且堵住瞭一個制度大窟窿,那就是對父母死後隱匿不報者的懲罰。“匿而不舉哀者,流二千裡;父母親死亡應解官,而詐稱已服喪不解官的,徒兩年半;或者冒哀求仕,在持服年內預選求仕的,在大祥後則徒一年,大祥前則徒三年”。到瞭元代則改為打板子,“諸居父母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知道居喪而婚姻者,杖一百;娶妾杖七十”。明清時期的丁憂制度日臻完善,制定出極為詳細的輩分丁憂時間和獎懲條例。

可以說,古代中國的丁憂制度已成為與社會發展密不可分的社會制度,既然有制度,就會有例外。丁憂制度的存在雖然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但也面臨另一個問題——一旦出現緊急情況無法讓人丁憂,就會出現所謂的“奪情”制度。“奪情”是由“丁憂”派生的一項重要官場人事制度,其內容包括:朝廷對遭受父母之喪的大臣要員,不許解官,命其繼續留職,素服理政辦公;或官員喪期未滿,朝廷特許終止其服喪守制,在“丁憂”期內起復任職。比較典型的是宋代,嶽飛和吳玠兄弟都是因抗金需要進行瞭不得已的“金革奪情”。遇金革之事,武官因奪情而起復是很正常的,不僅不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反而大多會被嘉獎,甚至加官晉爵。當然,奪情制度在給朝廷任用人才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留下瞭權臣把持權力的漏洞。這場事關“丁憂”和“奪情”之間的對抗,幾乎貫穿“丁憂”制度始終。